大家都很关心生育津贴这个实际的问题,因为生育津贴可以减轻大家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的经济负担,毕竟这方面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很多人都弄不清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生育津贴是产假工资吗?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其适用范围、享有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支付期限,均与改革了的产假制度相一致。
生育津贴的计发比例一直是100%。这样的津贴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以胜于雄辩的事实证明了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生育保障。
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已改革了两次,改革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但近3年基数多元化的格局日益明显: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
由于生育保险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在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出现了“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等多种形态。
产假是指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据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享有的法定假期。
享有产假是所有生育女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需要的能力。减少早产、异常分娩及分娩并发症,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我国生育保险产假,按照怀孕周数分为分娩产假和流产产假两类。其中分娩产假依产程难度及产出婴儿个数再分为正常产产假、难产产假、多胞胎生育产假3种,每种又可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流产产假也依妊孕周数区分为两种。
各类产假和假期长度不等,但都与妊娠周数、产程难度以及新生儿个数呈正相关关系。
制定产假长度要把握“适度”原则。即:产假的长度,要以能够保证职业妇女分娩或流产后及时恢复身体健康的时间需要为基础,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来确定。这是因为,产假过长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和人力上的困难;过短又不利于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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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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