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汉民族共同语的确立和推广工作。经过几年的酝酿,在1955年末先后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讨论会,从思想上、理论上为推行民族共同语做了充分的准备。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指示》明确提出并规定:“汉语统一的基础已经存在了,这就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这是从清末的《统一国语办法案》,到民国十五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最全面、科学的论断。它深刻地反映了汉语发展的历史和趋势。
(一)据查,“普通话”一语最早是朱文熊提到的。他认为汉语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国文”(文言),一类是“普通话”(他下的定义是“各省通行之话”),还有一类是“俗语”(方言)。(倪海曙,第166页)
“国语”的来源是一种“就国音而发”的“近文之雅语”。倪海曙分析说:“这种‘国语’又是用汉字写的,而且写它的大多是熟悉文言的知识分子;同时白话的词汇还不很够,必须不断从文言输入词汇,有的表现方法还须依靠文言。因此它一产生,就跟文言结了不解缘,……结果它很自然的发展成为一种不文不白的文体”。赵元任曾指出“我并不是说这种半白的白话文不好,或是不应该,我自己也有时候儿写这种不成话的白话。可是这都是用汉字写白话的糊弄局儿。因为咱们都懂得汉字,懂得文言,所以把‘之、乎、矣、焉、……’改了‘的、吗、了、呢……’就算写白话了。”1931年瞿秋白在好几篇文章中都批评这种白话文“非驴非马”。他提出要进行新的文学革命或者叫做“俗话文学革命运动”,他指明用“俗话”来写,也就是“用现代人的普通话来写”,“用读出来可以懂得的话来写”。(倪海曙,第189页,190页)
1934年为了反对复兴文言的逆流,上海进步文化界又提倡“大众说得出、听得懂、写得顺手、看得明白的语言”。在这次讨论中,一方面反对了文言文,一方面也批判了“近文之雅语”以及照这种“国语”写的白话文,指出这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文言。从此普通话的概念在进步文化界广为流传。但是从科学和实用两方面来看,普通的概念在当时还是不很明确的。
(二)1956年《指示》全面、明确地论述了普通话作为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科学内涵。世纪之初,这国语文革新的先驱就已经论述了民族共同语要建立在“占幅员人数多者”的方言的基础上。拼音官话书报社的编译员、各号官话字母义塾的教员、教习、经理、赞成员等111人向资政院的说帖提道,“凡京师所在,人皆趋之。千百年荟萃磨练,而成此一种京戏话,斯即中央而非偏隅也。且原与京话大略相同者,已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云南、贵州、四川、陕西十一省,及江苏、安徽之两半省矣。此外各语,无两省相同者。为高因陵,为下因泽,岂有舍京语而别事矫揉之理哉!京语非北京人私有之语,乃全国人共有之语。”(着重号为笔者引文时所加)稍后,陈望道在论及当时普通话的基础时指出,“它的底子本来是土话方言,不过是带着普通性的土话方言罢了。”(倪海曙,第169-170页,191页)胡适在讨论这个问题时,把作为标准语的基础的方言称为“中坚分子的方言”,并且论述了这种基础的方言跟其他方言的关系。应该说,到这个时候,关于汉民族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理论论述已经达到明确成熟的阶段。但是1926年《全国国语运动大会宣言》关于共同语的基础方言的概括:“北京的方言就是标准的方言”,还失之过于简单。主要不足之处在于:一、把基础方言和标准音这两个需要分别确定的范畴混淆了;二、从理论概括上没有明确指出共同的标准语与基础方言的关系以及与其他方言的关系。罗常培、吕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语是在某一个方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基础方言的地区总是在这个民族的文化上和政治上占重要位置的地区,基础方言本身也常常最能代表语言的发展趋势。但是无论怎样,民族共同语不会采纳基础方言的全部内容,基础方言里非常特殊的东西不会被容留在民族共同语里边。同时,民族共同语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也不断地从其他方言里吸取营养。”1956年《指示》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同时明确指出,汉民族共同语特别是它的书面语“以典范的现代白话著作为语法规范”。罗常培、吕叔湘指出:“语言的‘规范’指的是某一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共同的语言和规范化的语言是不可分割的,没有一定的规范就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共同。”“语言的规范化必然要以书面语言为主要对象。”“语言的规范是随着文学语言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应该从现代文学的作品里找我们的规范。更明确一点可以这样说:现代汉语的规范就是现代的有代表性的作品里的一般用例。”(《现代汉语规范问题》)总结清末以来近一个世纪的“国语”运动,我们有充分的根据认定,1956年《指示》关于普通话的理论概括是全面的、科学的、适合应用的。这个论断的形成标志着汉民族规范的共同语的最终确立。
倪海曙说:“不论‘国语’或‘普通话’,都是借自近代日本所用的名称。日本从明治维新以后曾经大力推广以东京语为标准的民族共同语。他们最初称为‘普通话’,后来又称‘国语’。”(倪海曙,第196页)《指示》把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正式定名为“普通话”,除为了有别于“近文之雅语”的“国语”之外,也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各民族在政治上一律平等,各民族的语言也是平等的。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为了消除资产阶级政府强制推行“义务国语”的消极影响,把规范的、通用于全国的汉民族共同语称为普通话,完全符合我国的语文政策和民族政策。因此,普通话的名称得到了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一致赞同和喜爱。
(三)罗常培、吕叔湘指出:“民族共同语形成的方式,除决定于政治、经济条件外,还决定于这个语言原有的发展情况”。1958年1月10日,周恩来总理在《当前文字改革的任务》中指出:“要把六亿汉族人民的方言逐渐统一起来,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必须作长期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究竟多长?就要看交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和我们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不断认真地工作,这个任务是一定可以实现的。”根据实际情况,五十年代确定的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是:“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1957年6月全国普通话推广工作汇报会)在国务院《指示》的推动下,在中央推广普通话工作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从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当中,按照这个工作方针,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部署,破坏了已经建立起来的工作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经过初步的整顿,走上了恢复阶段。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明确了推广普通话的要求和任务。到1982年前后,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工作虽然经历了十年动乱,仍然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全国1800多个点的汉语方言进行了普查,并编辑出版了一批指导各地学习普通话的手册;二、学校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社会面向公众的各部门和系统也比较重视推广普通话的工作,商业、交通、邮电、旅游等部门的一线职工把学习和使用普通话作为提高服务质量、开展文明服务的一项内容;三、召开了五次全国普通话教学成绩观摩会,各地也分别召开了普通话观摩会,举办了不同形式的普通话比赛活动,表彰先进、推动工作;四、举办了二十期中央普通话研究班或进修班,培训了指导和推动各地推广普通话的骨干两千多人,各地也举办了各种训练班、进修班培养了数以万计的推广普通话的干部和师资;五、《汉语拼音方案》在注音识字和学习普通话方面日益发挥作用,同时普通话的推广也为发挥和扩大汉语拼音的作用创造了条件;六、编写和出版了许多学习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的图书和读物;七、部队系统长期努力推广普通话,在国防建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八、广播、影视部门注意语言规范,长期坚持用标准的普通话演播,对推广普通话起了很大的作用。
(四)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国家语委主任刘导生在《新时期的语言文字工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十年代确定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是正确的,今后仍然适用。但是,形势变化了,推广普通话工作要有新的进展,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也必须作些调整。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积极一些。在本世纪内,我们应当努力做到:第一,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普通话教学,普通话成为教学语言。第二,各级各类机关进行工作时一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工作语言。第三,广播(包括县以上的广播台、站)、电视、电影、话剧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宣传语言。第四,不同方言区的人在公共场合的交往基本使用普通话,普通话成为交际语言。”报告还提出:“普通话的标准只有一个,……但是……从实际出发,具体要求可以不同。我们初步设想,可以分为以下三级:第一级是会说相当标准的普通话,语音、词汇、语法很少差错。第二级是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方音不太重,词汇、语法较少差错。第三级是会说一般的普通话,不同方言区的人能够听懂。”《报告》实际上已经提出了调整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的内容:“重点应当放在推行和普及方面,在普及方面应当更加积极一些。”对说普通话的水平提出三级要求,也就是在普及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的问题。在本世纪内实现四种用语,实际上是提出了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报告》提出的工作方针的调整和工作进程的规划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总结了过去的工作,而且适时地改变了以往推广普通话工作缺乏阶段性目标的状况,为制订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的“七五”计划和以后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创造了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规范的汉民族共同语的地位和作用。普通话的作用在于“全国通用”,因此它高于方言,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相互交际和联系的纽带。国家明令推广普通话,因此学习和使用普通话首先是每一个汉族公民的权利。这一点不通过比较有些人往往看不到。香港、澳门将在1997年和1999年分别回归祖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尽管在港澳地区生活居住的绝大多数民众是我们的同胞,但是在那里汉语汉文并没有应有的地位。澳门当局在澳门二百多年始终规定葡萄牙文是唯一的官方文字。现在港澳地区已进入“过渡期”,在基本法里已明确规定了中文的法定地位。事实再明白不过地说明,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关心自己的语言文字政策。它是跟国家的主权、民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同时也是我们的社会义务。为了有利于全国各地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有利于文化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全国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国际交往,我们应当积极自觉地学习和使用普通话。《全国语言文字工作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确定了到本世纪末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目标:要使普通话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以汉语授课为主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用语,成为师范学校、初等和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公安干警,武警指战员,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等应当把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窗口”行业的职工要把普通话作为服务用语。广播、电视、电影、话剧以及音像制品等在语言使用上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1990年以来,经过近几年的准备,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在教育系统部署了普及普通话达标验收工作。1992年首先对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接受省检的学校共851所,占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总数的89.8%。在省检的基础上,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60所学校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表明,全国中等师范学校已基本上达到了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的要求:干部师生在教学和学校各项集体活动中坚持使用普通话,毕业生具有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教学能力。国家语委和国家教委还将在1993年下半年进行以师范专科学校为主的高等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检查评估工作。同时对于中小学普及普通话的工作也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规划和推动。在教育系统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已经走上了目标管理和量化评估的轨道。1993年3月,国家教委颁发了《师范院校“教师口语”课程标准(试行)》。关于课程内容《标准》规定:“本课程由普通话训练,一般口语交际训练和教师职业口语训练三部分构成。”明确指出:“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普通话训练是前提,贯穿本课程始终。”
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进程,国家语委经过多次研究论证认为,新时期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应及时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方针的调整不仅符合当前工作的实际,也将给今后全国推广和普及普通话的工作以巨大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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