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心脏病患者不宜受孕
心脏病的严重程度,可以依心功能的分级来衡量,不论为何种类型的心脏病,都可将心功能分为四级。I级:患者能胜任一般的体力劳动,如行走及日常体力活动。Ⅱ级:对一般体力活动略受限制,休息时舒适如常,但在日常体力活动或操作时即感疲劳、心慌和气急。Ⅲ级;对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虽无不适,但稍加活动即感疲劳、心慌、胸闷或有轻度心衰现象。IV级:做任何轻微活动时即感不适,休息时仍有心慌、气急、有明显的心衰现象。
当心脏病患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宜怀孕。
1、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
2、风湿性心脏病伴有房颤或心率快难于控制者。
3、心脏有明显扩大或曾有脑栓塞而恢复不全者。
4、有心衰病史或伴有慢性肾炎、肺结核者。
5、严重的二尖瓣狭窄伴有肺动脉高压的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畸形较严重或有明显紫绀的先天性心脏病而未行手术者。
如果患有上述心脏病,而发现已经怀孕,可行治疗性的人工流产,以免妊娠晚期发生心衰而危及孕妇和胎儿生命。心功能在I—I级的心脏病患者虽然可以怀孕,但要加强产前检查,严密观察心脏功能,预防感冒,谨防心衰发生。妊娠晚期应住院待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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