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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手抄报:老师不应打骂学生

作者:佚名出处:其他 2017-05-17 17:22

  三岔路小学五年级二班学生肖旺晶特别爱画画,上课时画老师画得惟妙惟肖,下课时画同学画得也很像,美术课他全得“优”,可是对别的课他不感兴趣。期中考试后,语文老师拿着肖旺晶考了32分的卷子,让他到台上讲讲他是怎么学语文的,他不讲,老师就罚他站在讲台上。数学老师看见他满卷“红灯”,拿起铅笔盒照着他的头就是一下子,并说,你的脑袋里全是画,一道题也没有……肖旺晶为此不愿再到学校去,家长反映到学校。学校对那两名教师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后来这两名老师向肖旺晶道了歉,并耐心地教育、帮助他,主动给他补课。

  肖旺晶也检讨了自己上课不遵守纪律、不尊敬老师等行为。期末考试时,肖旺晶语文、数学都考了好成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老师应当关心和爱护学生,对有缺点和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打骂和开除未成年学生。否则就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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