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是现代汉语的标准语,是现代汉民族各方言区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也是我国各民族之间进行交流的工具,即我们国家的通用语言。我国《宪法》总纲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了普通话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以后,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受到高度重视。1955年,“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在北京召开。这两个会议确定了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名称、定义和标准,将它正式定名为“普通话”,意思是“普通”“共通”的语言,同时从语音、词汇、语法三方面确定了普通话的内涵,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正式定为“普通话”,并同时确定了它的定义,即“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1955年10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为促进汉字改革、推广普通话、实现汉语规范化而努力》的社论,文中提到:“汉民族共同语,就是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的普通话。”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把普通话的定义增补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普通话的标准,使得普通话的定义更为科学、更为周密了。其中,“普通话”二字的涵义是“普遍”和“共通”的意思。
不愿说普通话的原因相当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从众心理”、“趋同心理”的支配。因为周围没有形成说普通话的风气,有些人害怕说普通话不能被别人理解,会招来讽刺、打击,所以不愿意做“出头椽子”,采取随大流的态度;有的教师在课堂上能说流利的普通话,下课及其他交际场合却都说方言,生怕说普通话被人认为出风头,难以合群;有些干部担心说普通话会被人看成打官腔,让人失去亲切感,使自己脱离群众。在这种从众、趋同心理的支配下,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进行社会交际时,如果对方说方言,另一方就也用方言与之攀谈,觉得这样似乎更容易接近些,更亲切些。因此,许多人进行社会交际时不愿意说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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