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时三刻,太阳挂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阴影最短的时候。这在古代人看来是一天当中“阳气”最盛的时候。中国古代人们迷信的看法,认为杀人是“阴事”,无论被杀的人是否罪有应得,他的鬼魂总是会来纠缠判决的法官、监斩的官员、行刑的刽子手以及和他被处死有关联的人员。所以在阳气最盛的时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现。这应该是古人习惯在“午时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尽管在古典小说当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午时三刻”行刑的情节。但是不是古代法律规定行刑必须在“午时三刻”呢?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唐宋时期的法律规定,每年从立春到秋分,以及正月、五月、九月,大祭祀日、大斋戒日,二十四节气日,每个月的朔望和上下弦日、每月的禁杀日(即每逢十、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廿三、廿四、廿八、廿九、三十)都不得执行死刑。
而且还规定在“雨未晴、夜未明”的情况下也不得执行死刑。有人计算后认为,按如此规定,唐朝一年里能够执行死刑的日子不到80天。在行刑的时刻上,唐代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在未时到申时这段时间内(大约在下午一时到五时之间),并不是“午时刻”。而明清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和唐代差不多的行刑日期,对于行刑的时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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