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可以说是“天大的事”。纵观近年来出现的“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件,无不透露出完善安全监管体制的紧迫性。
此次,《食品安全法》时隔5年再次进行修订,明确提出了以强化预防为主、注重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这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相关执法部门敲响了警钟,预示着食品安全问题不再满足于“发现一起、解决一起”的围堵方式,而是要从源头刹住可能的危险,将问题消灭于萌芽中。
强化预防理念,需要完善的基础性制度。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定,如增加风险监测计划调整、监测行为规范、监测结果通报等规定;同时要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
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则需要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一旦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生产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如草案规定,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草案增设的“责任约谈制度”,则从制度上保障了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如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监管部门可对其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风险、消除隐患,则由本级政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则由上级政府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这种层层负责的机制,确保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对于违法者,相关部门会建立食品安全违法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信息。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通报投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限制。相关监管部门还可设置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
层层围堵、处处设防,就是为了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不过法律规定毕竟只是“底线”,消除餐桌污染,确保食品安全,还是要靠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经营,守着良心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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