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安全来说,婴幼儿奶粉更是重中之重。因为,我们每个人生命的重要成长期是婴儿阶段,这是生命的呵护期;婴幼儿大多不会说话,不能表达自己的不满,所以,必须靠家长和社会为他们提供放心安全的食品。因此,对于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实施新的严格监管既是社会责任,更是责无旁贷的义务。如果生产企业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和经营场所,理应依法坚决取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5月30日公布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换证审查及再审核工作情况显示,全国共82家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审查、申请延期和注销的企业51家,这51家企业将停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一直以来,多、小、散、差的行业状况,被认为是造成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困难和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成为推动奶粉质量提升的重要措施。
其实,这不仅对于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是一个较大的促进作用,而且是对整个食品行业食品安全的警示钟;对于食品生产者来说,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生产与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水平,才有可能生产出合格的食品;对于生产者来说,只有不断改进和提高生产实施设备与工艺水平,才有可能生产出让广大消费者满意和放心的安全食品。就此来说,有些企业是积极主动地在不断追求进步。但是,有些企业却是在因循守旧、固执己见地在坚持落后的生产工艺,而且在挖空心思逃避国家职能部门的依法监管。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铁面无私,始终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这就要求监管部门不断根据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要求及时出台新政,以利于我国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始终紧跟时代的发展变化,使民族食品工业能够与国际同行业获得公平的竞争力;因此,这就不是企业愿不愿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国家的战略部署去履行企业生产者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并用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良心向社会提供符合国家生产和检验标准的合格食品。
不管是婴幼儿奶粉食品,还是我们成人所需要的食品,都必须以放心安全来予以保障;不管是城市消费者所需要的食品,还是广大农村消费者所需要的食品,都应当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降低国家标准的行为发生。如果违反国家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坚决予以取缔,绝不能心慈手软,更不能姑息迁就和包庇纵容;如果监管者不能依法尽到监管责任,同样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不同的是,各自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尽相同。
说实话,自从2008年发生“三鹿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食品安全事件以来,党和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采取了果断措施,并从立法角度于2009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而且,根据经过几年的贯彻落实情况,正在对这部关系国计民生的法律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理念正在依法加以科学规范;党和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将更加注重依法实施监管。
因此,对于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来说,不能仅仅看到国家只是对婴幼儿奶粉企业进行依法严管,而是对整个食品行业在食品安全方面敲响了警示钟;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不能心存侥幸心理,都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紧迫感、责任感和危机感,不要坐等国家监管部门依法审查,而应当积极主动采取预防和纠正措施,不断完善和提高生产设施设备的装备水平,应当根据全国先进企业和国际食品行业的新动向和发展趋势去追求进步和创新,只有相信科学技术和科学发展,才能把企业做大做强,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才能符合时代与社会进步的要求,实现与时俱进的发展目的,并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否则,就会被社会和国家法律法规所淘汰,就会被无情的市场经济所淘汰。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只有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权。
如果某些食品企业对于51家即将停产的婴幼儿奶粉企业无动于衷,甚至是幸灾乐祸的心态,那必定是对自己致命的打击。对于51家婴幼儿奶粉企业的教训如果不能正确对待,某些食品企业早晚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所以,对于国家所采取的食品安全监管新规绝不能掉以轻心,更不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更不能我行我素,墨守陈规。食品安全的警示钟已经敲响,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希望更多食品生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敬畏自己的社会责任与义务,而且更应敬畏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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