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震长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组织其他有关地震部门提出,向国务院报告,为国家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2)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家地震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测区做出防震工作部署,同时报告国务院。
(3)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部门提出,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适时向社会发布,同时报告国务院,涉及人口稠密地区的,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应经国务院批准后再向社会发布。
(4)在已发布地震中期预报的地区,无论已经发布或尚未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临震预报,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四十八小时之内的地震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级报告。
除以上规定的政府部门有权发布地震预报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均无权发布地震预报。因此,凡是不经政府正式发布的地震预报,都应视为谣言,并立即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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