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生育保险政策,如果符合“二胎”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女职工,仍旧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补贴和产前检查补贴待遇,连续缴满10个月(补缴时间不计算)后分娩的,还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家有二胎,如果是合法的,妈妈们可以再一次享受产假,那么男同志们还能不能再休一次护理假呢?目前国家还没有明确地规定。
但是根据一些地方规定二胎是没有得休护理假的,例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第二十五条:“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生育,为晚育。不过,男方“护理假”针对初婚初育并且符合晚育条件的。
产假是每个怀孕生子的妈妈法定的福利,现今准爸爸们也有福了,妈妈生宝宝,爸爸也能休护理假!什么是护理假呢?护理假是男同胞们为护理生产配偶的特定假期,国家未作专门规定,一些地方法规对此是有规定的。
在一些地方是有出台一些条例规定,男同志们在产假期间是可以休护理假的。
比如《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发生争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也不受理。陪产假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是对合法生育的女职工,给予其夫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发生争议向各地卫生计生委投诉。
当前,各地陪产假规定如下:
1、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2、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重庆市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6、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7、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8、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9、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10、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11、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12、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13、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14、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
无
15、新疆回族自治区
《新疆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16、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17、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 产假待遇。
18、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9、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20、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1、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
(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其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龄;
(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22、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3、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4、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5、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6、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7、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28、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29、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0、江苏省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31、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多数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规定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长至10天。但是也有长达30天的陪产假,例如河南省。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制度各单位也都不尽相同,奖金福利不变。还有部分地区可将男性的陪产假转到女方的产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由于陪产假的规定出自于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各地的规定会有所不同。建议你可直接在网上查阅你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奖励和保障”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规定了你省陪产假的具体时间的。
二胎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开发二孩后,二孩生育登记办理的人数也逐渐增加,不少父母对二孩生育登记还存在疑问。二孩生育登记办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条件
1、 双方初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生育两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已死亡的。
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所需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或双方户口本;
2. 结婚证;
3. B超单或孕检本(二孩生育登记的同时提交小孩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 夫妻不在户籍地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提供女方的居住证。;
2. 再婚夫妻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提供离婚判决或盖有民政公章的离婚协议;
3. 已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应同时携带,未办理的应提供女性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二孩生育登记办理流程
申请人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持上述材料到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社区申请登记并填写《一孩、二孩生育服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孩生育登记办理咨询
1.二孩生育登记去哪里办理?
二孩生育登记按照自愿原则,可在居住附近的相关机构办理。受理机构:1. 夫妻一方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乡镇、街道;2. 女方现居住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
2. 二孩生育登记怎么办理?
登记方式:符合登记对象或者委托(必须由登记对象出具委托书)代办人填写登记表;登记对象也可网上预约。
生育登记服务受理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或者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网上登记,并进行信息双向比对,登记对象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受理人当场发放生育服务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