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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二审判决医院赔偿159万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鉴定结论和补充鉴定意见,确认被告医院在对梁某接产过程中存在着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女婴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脑瘫表现存在着因果关系,应认定医疗方过错因素是导致患儿脑瘫后果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梁某及女婴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94498.5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较高赔偿在于给全社会以警示
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判令医院承担了较高的赔偿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医疗中的任何一点差错和疏漏都可能给病人带来不良后果。所以对每一个细微环节,医生都应该极端负责。而现实中,像本案这样对病人区别对待、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绝非个别。即使对医院课以高额赔偿也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巨大创伤。对此,司法救济的目标远远不只是惩罚,更是为了警醒医生和医院的良知,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