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给待产的产妇梁某做了侧切手术后,将梁某“晾”在一边长达40分钟,结果导致女婴出生后脑瘫。调查人员近日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件罕见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上诉,维持原审关于医院赔偿女婴人民币159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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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待产妇手术后被晾40分钟
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0月28日9时35分,梁某因宫内孕入住邯郸一家医院妇产科待产。 29日凌晨2时40分,医护人员为梁某做了侧切手术。2时45分,另一产妇商某进入产房,产科医师指示助产士为商某接产(有新闻媒体报道称,“商某是该医院医护人员的熟人”—调查人员注)。3时20分,助产士返回为梁某接产。3时25分,梁某产下一女婴。3时45分,女婴入住医院新生儿科,初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2005年1月25日,女婴入住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出院诊断为:智力、运动、发育落后,癫痫,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期。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为:脑性瘫痪,痉挛型四肢瘫极重度;头小畸形;智力、语言、视觉损伤;癫痫。
鉴定:医疗方的过失致女婴脑瘫
据悉,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根据患方申请,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接生医院在接生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有多大、女婴现健康状况与接生医院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女婴的伤残程度等进行鉴定。2007年8月5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医院对产妇的接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与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乃至目前的脑瘫表现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方的过失参与度相对较大于患方自身因素的参与度。
据悉,2008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伤残等级、医疗依赖、护理依赖、残疾人辅助用具费用进行评估。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鉴定后,又于今年4月7日作出补充鉴定,最后结论为:被鉴定人构成一级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