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结石患者被“治成”植物人
“肾结石患者”与“植物人”,无论读者如何发挥想象力,估计也很难在两者之间画上等号,然而到山东省立医院求诊的一位患者不幸把两者“联”到一起。
2008年3月15日,威海乳山51岁的患者张女士因右肾结石到省立医院住院治疗,3月20日,省立医院对其施行了右侧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手术后,张女士就出现了呼吸急促、心率加快、烦躁不安等症状。3月20日晚18:10,张女士被紧急转入省立医院ICU(重症监护病房)进行监护,当时记录显示心率每分钟仅有11次,呼吸每分钟31次。到21日凌晨00:30,张女士出现呼吸暂停、昏迷症状,院方紧急采取气管插管、辅助呼吸机、胸外心脏按压、药物抢救等治疗措施,最终使患者生命体征得以维持,但意识却再也没能恢复。就这样,因肾结石求诊的张女士,不到一周内被省立医院“治成”了植物人。
省立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省立医院对肾结石患者张女士的诊疗过程后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记者注意到,该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3日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0】临鉴字第27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指出,省立医院对患者张女士的手术步骤虽然符合经皮肾镜碎石术的手术规范,但术后病程记录术中出血较多。专家指出,出血是经皮肾镜手术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包括术中出血和术后出血。该鉴定意见结合患者张女士在手术过程中后期出现血压下降,短时间内下降程度明显的情况,认为术中碎石出现相应血管损伤的可能性较大,这种情况下,院方可以暂停手术,如果出血不能停止,应该终止手术,而也有专家认为最好的处理方法是马上终止手术。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指出,患者张女士术后存在持续出血,生命体征不平稳,以及腹部检查异常体征,特别是经输血、输液对症治疗后症状无改善,临床应考虑腹腔内出血情况,但相关病历材料未见省立医院对此的分析和鉴别诊断等。最后,该鉴定意见书出具了如下“鉴定意见”:“山东省立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患者张某目前意识障碍状态具有主要因果关系。”
院方赔偿患者216万余元
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开始了与省立医院时间长达三年的“交锋”,并以省立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明显的过错,致使原告术后几呈植物人状态”把省立医院告上法庭。
2010年1月28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随后于2010年3月10日和2011年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事实明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对患者张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且该医疗过失与张某的意识障碍状态具有主要因果关系,最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省立医院赔偿患者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1项费用,共计2163887.1元。记者了解到,该判决书已于去年下半年执行。
赔偿额度创山东医疗损害赔偿之最
“建国以来,这是山东省医疗损害赔偿第一大案。”该案原告代理人、原解放军106医院业务副院长、山东法学会医政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有着“军医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张静说。张静告诉记者,他搞了十多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省立医院的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从赔偿额度看,创新中国成立以来山东医疗损害赔偿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