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岁儿童输血感染艾滋病
2008年05月03日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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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五岁儿童输血感染艾滋病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方新野县人民医院认为自己是医疗单位,抢救中使用的血液不是自己采集的,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方均认为原告方不能证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是被告方所为。人民法院审查了这些事实和证据,还查明原新野县血站是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独立事业法人,1996年3月被依法撤销,遗留的财产由新野县卫生局保管(价值11.3754万元)。对于这些事实和证据,当事人三方均无争议。但是本案还缺少一些直接证据,如原新野县血站供血的原始记录和供血人的健康证明等。可能是由于当时血站管理混乱,也可能是由于血站被撤销时交接中混乱所致或其他原因,这些关键性的证据没有出现在法庭上。
  显然,李某是否由输血感染艾滋病已成为确定被告是否负有责任的关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法院认为,现代医学证明,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三个:即性传播、母婴传播、血液传播。李某感染艾滋病时不满6岁,可排除性传播途径;根据李某的父母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呈阴性这一事实,可排除母婴传播途径;则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途径只能是血液传播。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新野县血站举不出李某感染艾滋病的其他途径,应当推定李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是因输入由其提供的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所致,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原新野县血站已被依法撤销,只能以其现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新野县卫生局作为原新野县血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原血站债权债务的善后处理。新野县人民医院属医疗机构,并非致病血液制品的制造者,对血液制品的内在质量没有检测的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据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新野县卫生局一次性赔偿李某11.37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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