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分娩过程中,医护人员的操作失误使失去腹中胎儿的葛某又一次经受了疼痛的折磨,并造成终身残疾。就医疗赔偿问题与院方多次交涉无果后,葛某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诸法庭。经禹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和禹州市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2012年1月12日下午,葛某终于拿到了6万元赔偿款。
2010年7月5日上午,禹州市文殊镇某村38岁的葛某因临产入住禹州市某医院妇产科。葛某住进医院后,医护人员3次为其打催生剂。见葛某没什么反应,医护人员就为其实施了剖宫产手术。不料,腹中胎儿已经死亡,葛某还出现了大出血等症状。手术过程中,葛某输尿管误被结扎。2010年7月6日晚,葛某被紧急转往许昌市中心医院诊治。被切除子宫和左侧附件,接受输尿管松解手术后,葛某转危为安。
到医院产子,胎儿竟然死在腹中,自己还出现大出血、输尿管误被结扎、子宫被切除等严重后果,葛某的精神受到了很大打击。悲痛之余,葛某多次前往禹州市某医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但都没有结果。2011年7月3日上午,与禹州市某医院再次协商无果后,葛某到禹州市司法局求助,法律援助律师孟治甫为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孟治甫帮葛某书写诉状,将禹州市某医院列为被告起诉至禹州市法院,要求禹州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164034元。
立案后,禹州市法院法官朱琳决定尽快通过调解办结此案。然而,禹州市某医院认为,葛某系高龄产妇,出现胎儿死亡、大出血、子宫被切除等后果属自身因素造成的,并以院方已尽到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初次调解失败后,葛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为:禹州市某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院方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葛某受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拟定为50%;葛某子宫缺失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2011年12月初,拿着司法鉴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朱琳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最终,院方同意承担相应责任。
2012年1月12日上午,禹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赔偿纠纷案。庭审现场,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使医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禹州市某医院同意赔偿葛某6万元。当日下午,禹州市某医院相关负责人按照调解协议一次性将赔偿款交给了葛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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