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渤海早报 记者:解金钊
昨日上午,家住西青区精武镇的张女士拨打本报27500000热线,反映在服用南开区某二级甲等民营医院所开的药物时,发现由长春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寒热痹胶囊内,有类似塑料绳异物。由于医院给她开的其它药物也系该厂生产,张女士严重质疑药物质量和治疗效果,已不敢再服用。
张女士告诉记者,由于手指和脚趾出现红肿,一回弯就胀痛,她怀疑自己得了类风湿,元旦前夕来到这家医院看病。“我特别信中医,这家医院对外宣传是由老中医坐镇,我就过去按照是否是类风湿化验,结果显示阴性正常,但大夫说在正常范围内也有20%可能性是阴性类风湿,所以要按症状开药。”张女士告诉记者,医院给她开了一些舒筋活络、祛瘀止痛及治疗风湿关节炎的药。“一共开了四种,里面就有寒热痹胶囊,但当时说这个药没货了,所以我交完钱后直到1月9号才取到药。”
据张女士介绍,这盒寒热痹胶囊外包装完好,纸盒外有塑料膜封着。9日晚饭后,她遵医嘱准备服用时出现怪异一幕。“医生要求是一次吃六粒,前两粒挺顺利,到第三粒时,胶囊竟然和透明塑料粘上了,我用力一拿,居然碎了,而第四粒取出来一看,胶囊接缝处露出一个小线头,我一揪没断,就拧开,发现了一段感觉很像塑料编织袋材质的绳子头。”张女士表示,包括这盒“问题药”在内,该医院给她开的四种药全部都是由长春这家企业生产的,她担心其它药品也有问题,不敢再服用。
记者联系到这家医院,院方表示张女士确实是那里的病人,但由于尚没见到“问题药”实物,还将做进一步调查。院方工作人员表示,以前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希望张女士把药拿到医院鉴定一下,如果确有问题,将联系生产厂家。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采访击水律师事务所任波律师,任律师表示,药品不同于食品,病人也不是消费者,因此不适用于“假一赔十”情形,但药品本身也是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如果产品有缺陷,即存在危险性、危及到人身安全、使产品功能丧失,那么作为生产者要负责任,而医院作为销售者,也要共同对患者予以赔偿。但如果不是缺陷而是产品质量有问题,那么对于已形成药品买卖合同关系的医院和患者来说,院方就构成合同违约,也要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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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医师 陕西省第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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