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性应有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法律都必须予以保障。但一些女性的生育属于超生,这是明显违反国家政策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不知道这样的情况是否还能正常享受应有的权利。超生可以享受产假吗?
超生不能享受产假。违反规定怀孕、生育,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不应按照规定享有产假、以及工资待遇,如请假只能按照事假来处理。至于是否可以按照违法计划生育的规定而解除合同,应看公司在规章制度是否有规定,如没有规定不能违法解除,至于违反国家的政策的,应由有关机关来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从法律权威部门了解到,女职工享有法定不少于90天的产假,是基于《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对超生孕妇做出不准休产假的例外性规定,因此,从人权和健康权角度考虑,超生孕妇仍享有休产假的权利。但也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法定假期的前提是合法的,产假的前提就是合法生育。按照《计划生育法》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的第二胎生育权是不存在的,因此超生行为不能算合法行为,也不应享受到法定产假。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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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而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生育津贴是按照分娩当月的生育保险基数来计算的,而保险基数是按照上年平均月收入核定,所以,与现在每月的固定工资肯定是不一样的。而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工资的性质,不能重复发放。所以,应该有个比较。
主任医师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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