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合法生育二胎与一胎享受同等产假待遇,其中女方晚育产假可休158天。
据辽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介绍,为倡导按政策生育,辽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晚育的职工,享受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假,即产假增加60天,产假总天数可达到158天;男方则可享受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修正案还根据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精神,规定“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较以往规定的休假天数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