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4.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5.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再婚夫妻已有子女,能否再生一胎?
专家:5种再婚夫妇可再生
依据《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再婚夫妻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再婚夫妻一方原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2.再婚夫妻均系离婚者,原各有一个子女,均由对方抚养(根据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新组成家庭没有子女,可以再生一个;
3.再婚夫妻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确已送养给外国公民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并在大陆已注销户籍的,按原有一个子女计算,可以再生一个;
4.再婚夫妻一方为天津常住户籍公民,系初婚、已婚未生育或已婚有一个子女的,另一方系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或外国公民,其原有子女均已在大陆以外定居的,可以再生一个;
5.除上述第3种情况外,凡本人原有子女委托他人抚养或送养的,仍计为本人及新组成家庭的子女数。
按《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这里“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什么?
您好,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生育二胎的新政策如下: 1、第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4、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5、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6、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再生。
主任医师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你好。虽然尚未全国范围内实施,但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怎样的年龄限制还是可以了解到一些的。在2014年2月21日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的北京,是最早实施的城市,它要求对老年人群、困难家庭和失独家庭要给予特别扶助。尤其可见,只要是育龄夫妻,头胎非多胞胎的,都适用于二胎新政。
主任医师 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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