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23 09:11 linguihong A+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应负过失责任
2008年1月24日,苗华再次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医学会根据提供的鉴定资料鉴定,循环、呼吸衰竭,是患儿本身的疾病所致。被告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但存在对患者病情观察不够仔细、病程记录不够详细、病历有涂改、对呼吸衰竭认识不足等过失行为。
被告在对马霞的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其过失行为对马霞病情的诊断和诊治带来影响。同时,患儿马霞的用药残液在当时没有保留,失去了最直接的证据。故被告在治疗马霞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此,兴宁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兴宁市某医院赔偿因马霞死亡给原告苗华带来的物质损失人民币61862.5元及因马霞死亡给原告苗华带来的精神损失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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