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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入院丧命,医院需负责

2008-10-23 09:11 linguihong A+

女孩入院丧命,医院需负责

  前夫否认妻子所签协议状告医院 三次鉴定均认定不是医疗事故

  马红丈夫苗华与马红于1995年10月离婚,他们的女儿马霞随马红生活。马霞死亡后在没有通知苗华的情况下,医院与马红签订了以上赔偿协议。

  苗华得知后认为,女儿生命的价值仅值5000元吗?2006年12月6日苗华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其女儿马霞的各项损失合共人民币169162.5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0元及依法确认马红与被告所签协议无效。

  法院于2007年3月12日委托梅州市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梅州市医学会于5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苗华对该结论不服,向法院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2007年7月16日,法院委托广东省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2007年11月8日,广东省医学会作相互鉴定结论,认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2008年1月11日,苗华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予其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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