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小何经人介绍与小许建立了恋爱关系,为准备结婚,两人共同在南宁市白沙大道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不料,在交了22万元房屋首付款后,两人竟因小事争吵不已,以致最后分手。以两人名义购买的商品房,因无法协商解决。2007年11月,小何将小许告到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把房子判归他所有。
恋人合购结婚房分手权属起纷争
开庭审理时,小何认为,小许没有出钱购买房子,因此小许无权分房子。小何向法院提供了父亲的存折、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房地产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小许提出,她的父母曾出资10万元,与小何家共同支付购房的首付款22万余元。小许提供其母亲的证人证言,证明小何到她家中吃饭时,她的母亲当面将 10万元交给小何。
2008年1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何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父亲支付了22万余元购房首付款。小许的证人是其母亲,系利害关系人,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许的证据,最终判决房屋归小何所有。
★法理评析★
小许提出小何支付的购房款中,有她母亲的10万元,为此提供的证据是她母亲的证言。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1款 2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小许与母亲之间有利害关系,其母的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小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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