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父母子女还有什么关系?
为了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父母子女间的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离婚后,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确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供给者的经济能力,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离婚后的执行。
给付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期限,一般应自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时,便将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和方式写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负有给付义务一方拒不执行协议或判决时,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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