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六个月
其实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我国,28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可以休5~6个的产假。但问题是,哪个老板会打心底里认同这样的条款呢?
所以,尽管和晶可以在生下孩子6个月之后光彩照人地回到《实话实说》,但没有“铁饭碗”在手的新妈妈如果想有半年时间全心全意地照顾孩子,就得有重新找份工作的心理准备——而且还得能够忍受不是那么如意的职位和薪水。
必备资本:
在政府部门、学校或大型国企工作。
充足的积蓄。
不那么强的事业心,能够克服对职场生涯停滞甚至后退的焦虑感。
休一年以上长假
最近,茱丽亚·罗伯兹放出话来:当妈妈后,起码要息影5年,好好享受为人母的快乐。
哪个当妈妈的不想像她这样呢?只是要做到这一点,实在不容易。
茱丽亚·罗伯兹是没有“单位”管着的(再宽容的单位也不太可能让女职员休一年以上的产假);她就算永远不工作了,现在的积蓄也足够她和宝宝过得舒舒服服;她也没有再就业的问题——5年后,她即便不这么红了,但随便干点什么,混点零钱花花总不会有问题……
我们行吗?
更重要的是,就算经济上不会有太大的压力,我们真的能够忍受在一年后的某一天,在某次朋友聚会上,突然发现自己已经听不懂别人在说什么了?
必备资本:
有足够强大的经济基础/后盾。
具备一定的职业资本,可以在休息一两年后重新找到工作。
极强的奉献精神,或者是完全厌倦了目前的职业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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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