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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跳槽跳出两场官司

2008-04-07 21:04 佚名

  住房纠纷扣档案

  2005年8月,任强到镇江某公司要求办理档案转移手续,镇江某公司即通知相关部门清查与任强之间资料、物品、往来款情况,结清后需各部门签字确认,让任强与其联系办理手续。8月9日,除财务处、房管科外其他部门都已签字。房管科以任强未退回房改房为由不予签字,财务处在房管科未签字的情况下,以任强未按市场现价补交购房款为由也不予签字。镇江某公司遂以“任强所购房改房问题,与房管科和财务处的手续未交接清”为由,没有为任强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原来,任强于1995年9月进入镇江某公司从事生产技术工作后3年,镇江某公司按福利分房规定于1998年9月分配给任强一套住房。镇江某公司制订的《管理制度汇编》中《房产物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按房改房价购买了公司住房的职工必须为公司服务至少15年;第五条规定,为公司服务未满15年的职工,在调离本公司前需退回所购房改房或按周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员工企业再交锋

  2005年9月,任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镇江某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2005年11月23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任强将镇江某公司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关系一并转移至镇江市人才市场保管。

  镇江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06年1月5日向京口法院起诉。京口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拒办手续没依据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后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任强于2005年8月5日已到镇江某公司处履行了必要的财物归还、工作移交手续,镇江某公司提出应当按《管理制度汇编》中关于《房产物业管理规定》退还所购房改房或按周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由于镇江某公司、任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就劳动者离职后所需履行的相应事项并无具体约定,故镇江某公司以此作为拒绝履行人事档案等手续转移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镇江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任强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至镇江市人才市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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