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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变更26年前赡养协议

2008-04-01 09:57 佚名

  “谢谢法官同志,你们帮我解决了晚年的生活,让我以后有了着落……”近日,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刘瑛法官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到92岁高龄的该县相如镇村民张某手中时,老人拉住刘法官的手感激涕零。

  老人高寿 一份赡养协议维持26年

  现年92岁的张某共有五个子女。她早年嫁与李某,生有两子一女,儿女均尚幼时丈夫因病去世。迫于生活压力,张某又嫁与唐某,生有唐姓两个女儿,后唐某又因病去世。为了抚养子女,张某历尽艰辛。

  儿女们成年后,一个个陆续成立了自己的家庭,张某最后留在了小女唐小丽家中与其一起生活。1982年,年逾六旬的张某身体逐渐状况下降,五子女达成赡养协议:张某跟随唐小丽一起生活,生活由唐小丽照管,其余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用等30元。

  二十余载转眼过去,张某不觉已年逾九旬,儿女们也都成了“老人”。由于年岁增高,张某疾病增多,频繁就医,加之近年物价上涨,根据以前的赡养协议给付的赡养费已远不够开支。其间,张某曾几次向众儿女提出增加赡养费的要求,众子女却以“协议在先”而将责任推给唐小丽,唐小丽有苦难言。“算了,咱们日子过紧点吧”,家境本不太好的唐小丽念于一片孝心,经常安慰伤心的张某。

  生病住院 两千余元医疗费用无人买单

  2007年10月,张某再次生病住进了医院,花去医疗费2200余元,这些钱全由小女唐小丽支付,为此她挪用了儿子在外务工寄回的准备结婚用的“专款”。觉得不好向儿子“交差”,唐小丽愁眉苦脸,张老太的心里也不是滋味。

  2007年12月,张某再次向众子女提出承担医疗费、增加赡养费的要求,不料已成“老人”的子女却称“我现在还要人赡养呢”(时年,长子已年逾七旬,小女唐小丽也已年逾五旬)。张老太无奈之下,请来村上及镇上的干部进行处理,子女均称自己已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拒绝再次承担责任。

  法官施“计” “老年”儿女变更赡养协议

  2008年2月,气愤之极的张某将一纸诉状交至蓬安法院。

  法院认为,二十六年前订立的赡养协议已与当前物价不相适应,应重新确定老人的生活费用标准。根据此案的特殊情况,刘瑛法官对一群“老人”进行充分的诉前调解,以缓和家庭矛盾,避免不良事件发生。李姓三兄妹均称:母亲嫁入唐家后,一直对兄妹三人缺少照顾,事事偏向唐姓妹妹,兄妹三人已按照协议承担了每月30元的赡养费,责任算尽到了;母亲多年来一直跟唐小丽一起生活,帮两个唐姓妹妹做家事、带小孩,且两个唐姓妹妹人较年轻,有赡养能力,赡养责任理应由她们承担。而唐姓俩姐妹认为,同为子女均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且母亲跟唐小丽一起生活几十年,在母亲身上唐小丽没少花钱。由于李姓兄妹与唐姓姐妹各执己见,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两派”,虽经多次做工作,诉前调解终归失败。

  为了妥善处理老人的赡养问题,做到既不影响兄妹团结,又不影响日后张某与儿女们和睦相处,刘法官心生一“计”:先对五兄妹轮流单独做思想工作,实行“一一击破”。这招果然奏效,其中四个子女都被细心而又耐心的刘法官说服,接受了其合理建议,唯有女儿李小英(与前夫所生)思想“顽固”,称“嫁出的女如泼出的”,况且自己已承担了每个月30元义务,其他的“不得管”。

  开庭当天,刘法官在法庭上先是讲理释法,后又以具体案例教育张某的五子女,告诉他们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将承担法律后果。见其他四兄妹均已同意承担赡养责任,李小英的语气也逐渐缓和。刘法官当即抓住时机进行调解,五兄妹终于重新达成赡养母亲的协议:

  张某继续在唐小英家居住,并由其照管生活,其余四子女每月按时支付张某生活费等120元,至张某寿终为止。对于唐小丽已支付的医疗费2200余元由五子女分摊,以后如遇张某因重病住院,凭住院证明、处方、发票等依据,由五子女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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