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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问题应提到法律高度

2008-03-03 10:52 佚名

夫妻性问题应提到法律高度 

  我是一名法官,看了晚报11月1日《情感叙事》版的《无性婚姻,围城中的困局》专题报道后,感触良多。我觉得,除了道德与情感关注外,我们还应该从法律角度,寻求对无性婚姻的妥善处理。

  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大和谐的需要

  不久前,一位朋友到我办公室述说她的不幸婚姻,求我出出点子。

  她与丈夫结婚10多年,生有一子,已上初中。其夫原是一家乡镇企业的管理人员,她是另一家企业的临时工,家庭条件属中上。

  后来,其夫辞职到山东开公司。不到一年,与一名25岁的姑娘相好,不管妻子、儿子怎样劝说都不肯回头。有了外遇后,他一年多没回家,家庭开支、孩子教育一概不管。由于创办公司欠下一些债务,常有人前来催讨,他也从来不管。儿子因父母的不和睦,学习成绩一落千丈。

  我劝她耐心地做丈夫的思想工作,同时有好多朋友也主动与她丈夫联系,从他们的婚姻基础到如今的现实状况,劝说、协调,均无效果。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她安排好儿子的生活、学习,带上他最爱吃的家乡特产以及儿子的照片,借款去山东想好好跟他谈谈,让他回心转意。可当她长途跋涉来到丈夫身边时,其夫坚决不让她进门,苦苦哀求后才得以跨进房间。当她坐到他床上时,竟然被他和那个女人拖下了床……

  她说,丈夫长年不归,带给她极大的身心摧残。夜深人静时她常一个人看着窗外的路灯,整夜整夜失眠。她还不到40岁,生理上对性爱非常渴望。她也曾有过找个性伴侣的冲动,但是道德约束使她不能踏出这一步,因为她还没有离婚。在非人的煎熬中,她患上严重的精神分裂症。

  随着物质生活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更加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目前在社会上最关注的是精神财富,现实生活中最关心的是精神享受,尤其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所以才会有老年人提出的精神赡养、未成年人提出的父母探望、妇女提出的要求丈夫回家过夜等等新类型的诉讼案件。但由于精神赡养属道德层面的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明文规定。

  人民法院能否支持道德层面的精神之诉,成为一个不可回避、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但目前我们没有具体可行的办法。法律无法判决丈夫必须每月和妻子性生活几次,更无法从质量上提出要求。

  在提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以人为本”被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说,保持人们的心理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其中也包括夫妻性生活和谐。由于性生活的不和谐、不健康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的例子已有很多。

  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等人所提出的“挫折———攻击”假说认为,攻击是受挫的继发行为。挫折并不会直接引发攻击行为,而是诱发出某种情绪导致攻击行为发生,刺激会促使或加速攻击行为的出现。一个遭受挫折的人,容易做出某种攻击行为,一个性生活受挫的人,往往会演变成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者做出某些伤人伤己的行为。

  从国内首例婚内“空床费”索赔案透视:应从法律角度确定夫妻同居义务

  2004年3月份,重庆女子刘敏(化名)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原来,从2003年7月以来,刘敏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常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

  判决后,刘敏执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失赔偿是两码事。刘敏称他们原本很“性福”,自从丈夫给她支付“空床费”后,丈夫就很少尽义务了。所以在诉讼请求中,“空床费”和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为此,刘敏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重庆市一中院。2004年12月10日,重庆市一中院认为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为补偿费,属有效约定。终审判决熊小华给付原告刘敏精神损失费2000元、补偿费4000元。

  此案的终审判决在法律界引起了激烈讨论。西南政法大学专攻婚姻法的硕士研究生曹德昆说,他非常赞同二审判决,回家过夫妻生活是夫妻双方最基本的责任,一方未履行义务,另一方理应得到补偿。

  从以上案例可以推知,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必须过正常的性生活,但对精神损失费的支持,从一定的层面上给因性生活不和谐造成的损失,提供了索赔的可能途径。因此,应从法律角度确定夫妻有同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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