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孕妇应提前住院待产
一些孕妇在怀孕前或孕期间患有慢性病,或在产前检查中发现妊娠异常,都应该住院分娩,而且应提前数天住院待产。比如:
(1)孕妇方面的问题:如孕妇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及骨盆狭窄、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初产妇年龄小于16岁或大于35岁;孕妇体重小于45公厅或大于85公斤;孕妇有过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史。
(2)胎儿方面的问题:胎儿发育迟缓、巨大胎儿、胎位不正、超过预产期两周以上的过产儿等。
在产前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孕妇或胎儿有上述异常情况,即属于高危妊娠,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消除或减轻症状。如原来胎位不正,经过矫治后胎位正过来了,则可以不提前住院待产。但一般居于高危妊娠的孕妇,即使症状减轻或消失,也都应提前住院。这是因为,在子宫收缩、胎儿娩出的整个分娩过程中,产妇处于极度紧张的精神状态中,如果原来属于高危妊娠,就更容易使情况恶化,如患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的孕妇,在怀孕晚期出现头痛、头昏、胸闷等症状,就应立即去医院检查;如果发现尿蛋白、浮肿等现象,更增加了分娩时的危险性,必须提前住院待产。在怀孕28周以后,如发现阴道流血,经医生检查又无子宫颈糜烂、子宫颈息肉等病症的,很有可能是前置胎盘或胎盘早剥,一旦出现大出血,是很危险的,所以必须提前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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