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锤定音
本案实质是一起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的赠与是指赠与人以将来不确定的客观事实是否会发生为条件,附加于赠与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是有发生可能的事实,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必定发生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条件。本案中,一方面男方大伟有保证今后不与情人来往的忠诚承诺,另一方面也有一旦出现不忠情况就将财产赠与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男方大伟只要与情人来往的事实一旦发生,便产生了该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生效的问题。
大伟作为具有意识和控制能力的成年人,完全可以预料到由此可能带来的对己不利的结果,因此,大伟的赠与合同具有单方、无偿、诺成的构成要件,“赠与”合同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必须处分本人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大伟赠与合同中所指的全部家产只能在大伟自己所有的财产范围内,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如果大伟对属于他人的财产进行赠与的话,便是无效的。
另外,赠与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特性。即在合同成立后或者赠与物转移给受赠人之后,当受赠人伤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等事由出现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但本案中,大伟违约后,所附条件随即成就,小迎在离婚之诉中有权主张执行该赠与合同,且小迎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也不存在阻却该赠与合同执行的事由。
(姚燕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