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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效力有几分

2008-01-16 12:11 佚名

夫妻“贞洁书” 效力有几分

  小迎与大伟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迎发现大伟有“婚外情”,大伟向小迎认错求情,并出具了有保证意义的忠诚协议书,其内容为:“本人从今以后保证不再与情人往来,若违反承诺,全部家产归小迎所有。”“婚外情”风波之后,夫妻感情开始逐渐疏远,大伟不甘寂寞,便与情人又有了往来,被小迎再次发现。之后,小迎提出离婚。大伟同意离婚,但要求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双方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小迎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全部家产归其所有。

  陪审观点

  A:不具法律效力

  该协议并非合同法所规定之“合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本案协议的标的是“感情之事”,是一份关于“婚姻”关系的约定,其设立、变更、终止等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婚姻法予以规定,故不能以合同法的原理认定其效力。

  我认为不宜认定“忠诚协议”效力,主要理由是:法律无法规范“忠实”。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定。然而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相当广泛,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非常复杂,婚姻法仅对于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赋予了法律责任,而对其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通奸、一夜情等,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只能靠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手段予以调整,并不是也不可能不分情况的对所有“不忠实”行为都进行惩治。现行规定对“忠实协议”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笔者认为,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既不受合同法所调整,也不具有民法上的法律效力。

  (山东省垦利县 任玉峰)

  B:不违法即有效

  笔者认为,这份“忠诚协议”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根据2001年婚姻法立法精神,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协议约定其归属,也可以在离婚时通过协商达成分割协议。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财产归属协议产生拘束力:第一,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财产进行约定;第三,财产约定合法,并不超过夫妻所享有财产的范围;第四,约定内容比较明确;第五,不违背强制法。夫妻在约定中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因此,本案中,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分割家庭财产的依据。

  (北京市门头沟区 高立克)

  C:有权要求赔偿

  婚姻的基本原则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使没有“忠诚协议”,小迎也有权要求赔偿。

  (北京市房山区 于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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