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个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确立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了孩子们上下学路上的交通风险。>>>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引发十大激辩
一、校车享有特殊路权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二、保障学生就近入学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其次,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是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的专用校车。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健全违法处罚规定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条例还对政府部门、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校车驾驶人的条件,校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通行安全,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以及违法后的处罚等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