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原本是简单的右脚崴伤,但经过积水潭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署北京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医院)的治疗后,导致神经不可逆损伤,整个膝关节以下都失去了知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中医医院赔偿李女士3.8万余元,积水潭医院赔偿11.4万余元。
退休老干部李女士起诉称,2009年元旦,她因脚崴伤并骨折而到中医医院急诊骨科治疗。在中医医院拍摄X光片后,李女士被告知无需手术,只需要打石膏固定即可。于是,李女士进行了石膏固定后回家休养。此后,李女士经过了三次复诊,并被告知可以拆除石膏,进行功能锻炼。“在复诊时,我自己看X光片都能发现骨折部位有些后移,但是医生却一再称正常”,李女士说,在拆除石膏后,她发现踝关节出现了一个十分硬的包块,并再次来到医院进行第四次复诊。
“这一次,医生称我的踝关节脱位、骨折畸形愈合,只能通过手术复位”,李女士说,3月6日,她选择进入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在右踝上方装入钢板及钢钉固定、外面打上石膏。但是次日上午,她就感到脚部麻木、脚趾肿胀严重,即便是医生将石膏拆开,也没有好转。第三天,李女士的脚趾已经无法活动,膝盖以下都失去了知觉。4月9日,李女士被确诊为神经损伤。而且医生告诉李女士,她的损伤是不可逆的,最好情况也只能恢复到正常情况的20%至25%。
李女士认为,中医医院复查中不负责任,未发现骨折移位,而导致她必须进行手术。而积水潭医院手术后,用石膏固定过紧导致她神经损害。因此,她起诉两家医院索赔24万余元。
中医医院称,李女士前三次复查时,骨折对位对线都还可以,直到第四次复查时才出现了明显的移位,因此该院才建议李女士手术,该院没有过错。
积水潭医院称,李女士出现的情况属于术后并发症,与李女士的伤情和个人体质有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此外医院还指出,李女士的病情已有好转,经过系统训练是可以恢复的。
审理过程中,经李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单位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中医医院没有重视李女士骨折处逐渐移位的变化,延迟了手术治疗时间,存在医疗不足。积水潭医院术后对李女士的患肢观察不仔细,检查不到位,使得李女士的患肢受压导致神经损伤,系九级伤残,存在医疗过错。
法院最终认定,中医医院承担20%的责任,积水潭医院承担60%的责任,并判决两医院分别赔偿李女士3.8万余元和11.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