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二胎新政策已经放宽了许多,很多夫妇都打算生第二胎,那么如果夫妻是再婚的话想生第二胎怎么办呢?再婚夫妻办二胎准生证又有怎样的流程或者是要求呢?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由女方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9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男方户籍地出具提供《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5、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6、夫妻一方在矿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第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可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生育的孩子成活而再婚前生育的孩子死亡的,不能再生育孩子,但《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除外。
第十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生育妇女年龄超过二十九周岁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属于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况的,不规定间隔时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规定的优待: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只成活一个孩子,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未生育孩子,依法只收养一个孤儿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婚后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孩子的;
(二)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并由对方抚养、离婚后不再结婚,也未收养孩子的;
第十五条 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再婚后只有一方带来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其子女可以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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