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于太平洋亲子网相册
开始实施的三项标准包括《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新的三项强制性标准对配方粉(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配方豆粉)及补充谷粉的各类营养素限量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区分了适于婴儿(0至6个月)、较大婴儿(6个月至12个月)和幼儿(12个月至36个月)的三种不同需要。《配方Ⅰ》和《配方Ⅱ、Ⅲ》是分别针对特定配方制定的婴儿配方乳粉标准。
同时,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适宜人群。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字样;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字样;较大婴儿配方粉,须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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