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孕产妇休假时间
享有产检时间、产假、哺乳时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安女士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因为生育小孩在2008年初休产假90天,但休假期间,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同时,因为公司没有为安女士缴纳生育保险,安女士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不能报销。因此,安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经过调解,单位同意了安女士的要求。
说法:
因休假待遇与单位争议最常见
女职工因孕产期的工资和休假待遇,与单位产生争议在涉及女职工权益类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享有90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4、工资报酬应保障
调整岗位报酬应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某软件公司职员杨小姐怀孕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一千多元,理由是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杨小姐为索要工资差额,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查明,该软件公司对杨小姐的绩效考核没有合法依据,减少绩效工资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说法:
变更工作岗位须协商一致
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怀孕后,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岗位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来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