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老公离婚时该如何保障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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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该项权利的享有主体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而过错方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依照新《婚姻法》第45条的规定,主要是重婚,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在离婚案件中,由一方过错导致的离婚纠纷占有较大比例。以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由于离婚立法上的欠缺,受害方诉请损害赔偿的合理要求一直不能得到应有的支持,法院只能依法调解或判决离婚。由于是非不清、责任不明,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过错方因离婚而承受更大痛苦,违背民法过错责任原则。
设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立法意图就是责令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对另一方所受身心伤害给予及时救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并体现法律的公正。
有人担心对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会影响过错方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其实,过错方的离婚请求权并不会因此受到限制。因为如果是有过错方首先提出离婚,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仍可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只不过需要过错方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遭遇的操作难点有以下几个:
1.是过错范围的掌握问题。《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过错范围,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过错都须做出赔偿。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导致离婚后果的过错行为,远远超出上述范围,比如一方嫖娼、卖淫、无故离家出走、搞同性恋、腐败贪污等。此时若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笔者以为,既然确定了过错赔偿责任,就不宜作出严格的过错限定,列举重大过错有必要,但掌握上应有灵活余地。
2.是过错程度认定的问题。离婚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时如何确定?比如,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否过错可以相抵?如一方暴力侵害造成另一方伤残而另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否可以认定实施暴力方过错较大,而与他人同居方过错较小呢?
3.是婚内要求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过错损害赔偿一般是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享有的请求权。但是也有的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虽然因对方过错行为受到身心健康的损害,但却并不想离婚,也有无过错方提出离婚,但过错方不愿离婚的情况。如果离婚不成,无过错方的婚内赔偿请求权,是否应视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4.是保障赔偿损害请求实现的法律对策问题。依法确定过错赔偿责任后,可能会出现不支付赔偿金的现象。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缺乏支付赔偿金的能力,另一种是有赔偿经济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对前者是可以免除责任还是采取其他方法保证达到赔偿目的,对后者应采取何种有效执行措施,以及如何针对不同性质的过错责任确定赔偿金额,都应是预先考虑和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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