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顾拜旦的理想,奥运会应该由世界各国城市轮流主办,这样有利于奥林匹克精神的传播。国际奥委会确定奥运会举办城市目前采用的程序是:
1.由申办城市向国际奥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于现代奥运会筹备工作需要足够的时间才能完成,国际奥委会在奥运会举行的前8年即开始招标,并规定明确的截止日期。意欲举办奥运会的城市须在此日期前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国际奥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必须经本国奥委会的批准,并由该国政府签署表示支持。如果同一国家有两个以上的城市拟申办,由该国奥委会从中确定一个,也就是说,国际奥委会只允许每一个国家有一个城市申办一届奥运会。
2.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提出申办的城市进行初步筛选。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对各提出申办城市的进行“资格”审定,根据申办城市自己的陈述以及对孤零零城市的基本情况的了解,筛选出数名城市“入围”,进入正式的申办程序。
3.国际奥委会评估委员会对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国际奥委会和负责奥运会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发出对申办城市各种条件进行调查的有关表格和问卷,这些问题非常具体而详尽,涉及到举办奥运会的各个方面。申办城市将自己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汇总,装订成长达数百页的申办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非常详细的举办奥运会的计划。在国际奥委会全会表决前6个月送交国际奥委会。然后,国际奥委会组成评估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以下各方代表组成:国际奥委会委员、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代表、国家奥委会代表、前奥运会组委会代表、运动员代表、环境保护及财政方面的专家等。评估委员会会会亲自赴各申办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并将考察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呈交国际奥委会,发放给每一位委员,作为委员在最后的全会表决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际奥委会全会投票,确定举办城市。奥运会举办城市的最后确定权完全由国际奥委会全会掌握。具体形式是在奥运会举办前7年召开的国际奥委会全会上,由全体委员秘密投票表决。在投票中,只要某个申办城市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即被确定为举办城市。在有几个城市竞争的情况下,采用多轮投票的方法,每一轮淘汰票数最少的一个城市。如果两个城市票数相同,则增加一次专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从中淘汰一个。国际奥委会主席不参加投票,如最后一轮两个城市票数相等,则由主席投出一票,来决定主办者。
5.国际奥委会与举办城市签约。举办城市确定后,该城市即与国际奥委会签订正式的协议——"举办城市合同',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责任,保证组委会将遵照《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指示,不折不扣地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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