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过量喂奶撑破新生儿胃?
被告:婴儿胃破裂是因为发育不良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认为,原告方对其的指责不尊重基本的客观事实,仅凭主观推测,缺乏事实依据。医院医务人员在诊断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出生后体重为2400克,距正常标准差3天,各项情况已基本接近正常足月儿。婴儿出生时神态清楚,反应尚可,哭声洪亮。医院按照早产儿护理。早产儿的喂养标准是以母乳喂养或早产儿配方乳为宜。体重2000克至2499克的婴儿每天隔次增加量为10至15毫升。孩子出生后,前两天除吸允力差些,其余均正常。第三天两次喂共50毫升。到了第4天孩子出现不适状态。
为了查清患儿胃破裂的原因,医院邀请了多位院内及院外专家对此进行医学鉴定,专家一致认为,对于2400克体重的早产儿一次喂奶50毫升符合早产儿喂养规范,不会造成新生儿胃破裂,婴儿可通过溢乳等形式排除过多乳汁,新生儿胃破裂的原因是先天胃壁肌层缺失、发育不良所致,属于患儿本身的发育原因,患儿会发生自发性胃破裂,多发生在出生后第4至7天。该患儿病情表现及病理报告符合此种疾病表现。
专家还认为,患儿出生几天后随着发育吞入空气会导致胃破裂,此病诊断非常困难,只能通过手术后病理证实,在医院能及时发现已非常不易。
被告方认为,据有关医学资料记载,新生儿胃穿孔多发生于早产儿,主要为先天性发育缺陷,与胚胎发育障碍有关,形成胃壁肌层缺损。生后一般情况好,无明显症状,常在生后三四天发病。病起急,突然出现急腹症现象。最初表现为抗奶、轻度呕吐等。因此,胃破裂是先天发育不良所致,在现有的医学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固不同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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