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16 10:55 liaojingwen A+
独身女人生育权不应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本条规定看似立法对于非主流群体的人文关怀是对女性权利的尊重,但实质上是从立法上纵容女性的不理智,并且以牺牲伦理道德和孩子的权益作为代价。
奉子成婚与生育权的思考
首先,站在作为绝对弱势群体的孩子们的角度去思考,他们没有能力要求大人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他们只能在多年之后恨自己的母亲——把自己当作宠物一样来满足自己认为需要的生活方式,而不考虑能否给予自己健康的成长环境。我想任何一个母亲都不愿意为自己养一个仇人吧。其次,由于此条例规定不构明确,造成操作难度大。“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如果在按此法生育后又想结婚,以此条来限制就违反了《婚姻法》结婚自由的规定和《立法法》的规定,而同意结婚即意味着这条规定的限定条件落空。再次,笔者认为生育权乃公民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反对非婚生育(法律也没有明令禁止)。
相反我国《婚姻法》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这是因为无论结婚与否孩子都能寻找到自己的父源,除孩子被合法收养,他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阻断。而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身育技术手段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是没有父源的,他(她)生下来就“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并且永远没有父亲,社会伦理遭破坏的同时孩子心灵上的残缺也难以避免。真可谓:解决问题一个,带来问题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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