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部日前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近日正式发布实施,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新颁布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多项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工作规范》规定: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它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工作规范》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它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它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全文:
为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一、婚前保健服务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