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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六情况不宜怀孕

2008-03-09 23:20 佚名

乙肝六情况不宜怀孕   
 
  1、现症的急性乙肝,伴有明显的肝功能异常,在没有使病情稳定以前,最好暂缓怀孕;

  2、乙肝病毒感染时间较长且肝脏损害严重,肝脏活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肝硬化,伴有明显的血小板减少,脾脏功能亢进,凝血功能障碍的;

  3、慢性乙肝患者肝功能异常较为明显,且肝功能波动较大,常伴有蛋白比例倒置或低蛋白血症;

  4、慢性乙肝患者伴有严重的肝外系统表现,如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5、曾有过怀孕史,但因肝脏不能承受而终止妊娠者;

  6、乙肝病毒感染者伴有妇产科疾患不宜怀孕者,如有重复剖宫产史者。

  乙肝病毒感染者能否怀孕,主要是由肝脏本身能否承受整个孕期和分娩过程的负担所决定的。当前有两种倾向值得关注,一部分人想等到把乙肝病毒的传染性降低到零或很低水平以后再怀孕,这不太现实;另一部分人则是不考虑身体承受能力,抱着试一试的心态而怀孕,这很危险。专家指出,属于上述6种情况之一的,一定要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怀孕,以保证母婴平安,并最大限度地阻断乙肝病毒向下一代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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