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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合法赔偿不支持

2008-02-28 18:17 佚名

同居关系不合法赔偿不支持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同居关系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罗某提出的子女抚养部分获得支持,由于原告罗某与被告陆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驳回了原告罗某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陆某于2000年10月相互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11月5日生有一子,取名陆建某。原告认为自2006年春节后,被告开始对其冷漠并有殴打行为,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处理儿子抚养和承担共同债务以及损害赔偿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罗某与被告陆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罗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本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间形成的小孩抚养和债务等问题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由于小孩一直与原告生活,被告也同意由原告抚养,并同意支付一部分抚养费及教育、医疗费,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对小孩进行抚养,由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的家庭暴力赔偿损失问题,实质上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本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原告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判决原告罗某与被告陆霜同居期间所生儿子陆建某随原告罗某生活,由被告陆某自2006年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100元,至陆建豹年满18周岁止。陆建豹今后的教育费及医疗费按发票各分半承担和驳回原告罗美花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指望赔偿不如学会独立

  许多未婚同居者一旦受伤,首先想到的就是赔偿,然而这时,法律却显得有些无情了。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同居关系并没有保护条款。依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同居关系进行处理。而按照规定,从2004年1月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决同居关系的,法律不予受理。”孙表华介绍。

  未婚同居者分手时产生的纠纷,多集中在双方财产特别是房产与小孩抚养问题上,近来还有不少是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流产费用等。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面对这些纠纷时,女性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赔偿更是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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