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后财产问题的反悔。
当双方抱着一种好聚好散的心态,对于所有的问题进行了处理,到婚姻登记机关拿到了离婚证书。而过后不久,又认为自己在财产问题可能受到了损失,反悔了。对于这种情况,反悔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这种起诉有一些限制,一是对于时间的限制,只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这个一年的时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中止、中断或延长;二是法院对于这种起诉不一定全部支持,法院将会对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的情况进行审查,查明是否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如果查明有以上情形的,法院则会支持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反之则不会。
2、对诉讼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服。
诉讼离婚时,一方对于财产没有足够的保护意识,导致对自己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则可以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将会在查明具体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判决。
3、离婚后发现新的财产。
虽然男女双方为夫妻,但是有时一方却会在离婚前就有所准备,对于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采取了隐匿、转移、变卖甚至毁损方式,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不管何种方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对方不得到或者少得到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以上情况,并不是没有任何的办法。一方在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并且可以对有隐匿等行为的一方主张少分或不分。同时,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防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进行民事制裁。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一种对于公平诚信的考虑,其中还含有一种惩戒意义。
四、离婚后债务承担问题。
离婚时,双方对于债务的负担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离婚规避共同债务的现象也是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仅仅只是以夫妻一方愿意承担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