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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离婚了,怎么还来找我 

2008-02-15 14:53 佚名

  3、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

  姓名对于子女而言,是一个称谓,而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其中更是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其中,更是见证了双方的曾经有的过去。当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的往往会因为情感上的原因,或因为再婚等而将子女的名字变更为继父或继母的名字。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拒付抚养费,或者是要求恢复姓名,这样,纠纷就会产生了。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未抚养子女一方的,仍然应当支付抚养费。与此同时,抚养子女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原姓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会判决变更姓氏一方的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

  4、子女侵权后责任承担的问题。

  离婚后,由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而作为子女,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己是不能独立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抚养子女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对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对于对子女的探望权,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此作出约定,但是双方如果在协议或者诉讼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那么,作为另一方可以再对探望权重新起诉对探望权作出主张。一方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一方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三、离婚后的财产问题。

  与对子女的安排一样,双方在协议或诉讼离婚时,对于财产同样会有一个安排。但是,对于财产问题,却又可以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有几种情况可能对于夫妻在离婚后,对于财产问题仍然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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