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计划生育观念中,晚婚晚育可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尤其是在80、90年代,大街小巷的墙壁上到处可见晚婚晚育的宣传口号,有些地方甚至对晚婚晚育的家庭颁发光荣牌。那么,现在国家政策对晚婚晚育都有什么奖励呢?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女的满23周岁,男的满25周岁结婚属于晚婚。女的满23周岁后十个月生育的算晚育。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日。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长的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奖励婚假和奖励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别奖励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一般照发。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办法中都有对晚婚晚育者进行奖励优待的具体规定。国家规定的基本婚假一般为3天,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此之外都又规定了晚婚奖励假,时间有长有短。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产假。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基础上又对晚育的妇女规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延长产假的奖励,各省奖励的时间差距较大。
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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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缙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产科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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