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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中胎儿畸形 产检未知谁之过

2012-07-03 10:35 佚名

【案件回放】

  2010年11月和去年1月,张女士分别至某医院及某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检查,结果均显示胎儿良好,未发现异常。去年3月,张女士生下一女婴,分娩后体检发现婴儿右手掌残缺,医学上称为“缺如”。张女士夫妇认为该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在产前检查中未能检出胎儿右手掌缺陷,也没有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导致胎儿错误出生,要求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近58万元。

  医院辩称,张女士怀孕23周时在该处进行产前超声检查,他们未发现胎儿存有致死性大畸形,患儿出生后右手掌“缺如”畸形,不属于六大畸形筛查范畴。妇幼保健院则辩称,张女士怀孕32周时在妇保院进行产前检查,此时已超过大畸形筛查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声检查不能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但医疗机构有义务向被检查者给予必要说明。而医院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由此造成张女士夫妻精神损害,因此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问:超声检查未能查出胎儿手掌“缺如”,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答:整个孕期内,孕妇一般需要进行多次超声检查,每个时间段超声检查的目的各有不同。其中,系统筛查胎儿畸形的时间一般为18至24周。依照相关规定,中孕期超声检查应当检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及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尽管超声检查能发现胎儿畸形,但受被检查者各种因素包括孕周及胎儿体位、羊水、胎儿活动、胎儿骨骼声影等多种因素影响,许多器官或部位可能无法显示或显示不清,超声显像也不可能将胎儿的所有结构都显示出来。因此,即便进行最为详尽的筛查,仍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畸形。

  问: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是否要担责?

  答:对于医院来说,在超声检查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的医疗过错,侵害了张女士夫妇的知情同意权。但患儿右手掌畸形系其先天性生长发育缺陷所致,与医院的超声检查间无因果关系。至于妇幼保健院,因张女士在复诊超声检查时已过胎儿畸形筛查期限,所以不存在过错。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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