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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 被批恶法引发争议

2012-06-29 09:32 佚名

  近年来,官员强奸案频发,“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如何看待“嫖宿幼女罪”? 是不是会成为“留给男人的法律后门”? 这应该从立法的社会意义上来衡量。从法律对违法犯罪强制惩罚手段的威慑力来看,刑罚是体现一种行为和后果上的“不对等”,只有这种“得不偿失”的犯罪后果,才能起到制止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全国妇联副主席:嫖宿幼女罪或成犯罪分子免死牌 嫖宿幼女该当何罪

  2006年,湖南永州11岁女童乐乐被周军辉强奸并强迫卖淫,3个月中接客100余次。该案审理期间被告7人曾翻供拒不认罪且态度嚣张。日前该案终审宣判,2人被判死刑。据悉,乐乐案中众多“嫖客”未被公诉,而涉嫌协助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这仅仅是国内连续发生多起嫖宿幼女案件中的一起。关于“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污名化”未成年人的质疑,也越来越多。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指出,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更有老百姓认为这个罪名成了部分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免死牌。

  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一些学术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专家、律师等人在北京举行了一场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专题研讨会。此外,随着民间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日益高涨,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开始针对“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争议进行调研。

  “嫖宿幼女罪”的前世今生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据《南方周末》报道,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孰料13天后,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其中的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篇报道中,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一书中透露,在当年的刑法修改讨论中,有学者提出将嫖宿幼女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主张“受到了重视”。另一位刑法学教授储槐植说,修改刑法时,单独设立嫖幼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类,表明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学用词,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刑法学界大多数是赞成的”。

  但是,自从这个罪名诞生的那天起,争议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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