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海口结束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其会议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被高挂在中国法院网上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
解释出台三天时间,网上已一片哗然,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鼓励养小三,鼓励离婚。网友“小麦微语”感叹:很变态的婚姻法,很纠结的房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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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争议:
“小三”索要赔偿,通常没戏?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项规定被网友们称为“棒打小三”。
网友们此刻显现出了一些同情。网友“猴子捞月”在博文中说:“小三”的存在,确实可能会造成一些夫妻的婚姻与家庭的动荡,但“小三”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完全是从属的,她们根本就不掌握任何危害家庭稳定的主动权。当“小三”满足了已婚男人的性欲摧残,消磨了大好时光,仍孤身一人无依无靠时,我们还能继续愤怒的单纯斥责“小三”的无耻吗?
财产纠结:
房子判给谁,要看房产证?
看完司法解释的后面几条,网友们忙为女性鸣不平。网友“猴子捞月”认为,这将极大地伤害到妇女的权益:“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
《婚姻法》应该保护已婚配偶的共同财产,保护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如此规定,是对其上位法《宪法》和《婚姻法》的违背。网友称,如果现在做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是‘夫妻平等’趋势的一种倒退。
房产问题:
“夫妻互告”追房产,告也白告?
在中国的婚姻关系中,一直维持着“共同财产制”的惯例。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房产问题上,此次婚姻法解释异常“细化”,在第十二条中这样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在举出这样一个案例:有一对夫妻,2005年,丈夫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以30万的价格卖了出去,但一直没有过户;到2008年,房子涨到50万,夫妻都后悔了,于是想出“互告”的方式,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宣布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条的出台,正是与这个背景息息相关。不能因此而损害了买房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正常公平交易。
现在房屋买卖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但这样一来,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要追讨,但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