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张玉应聘到郑州某学校小学部,担任语文老师和班主任。由于想拥有一个较稳定的工作,她便和学校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没过多久,今年6月中旬,学校让填报双向选择意愿,已怀孕两个多月的她担心精力不够,只填报了语文老师,而没有填报班主任一职。

  6月27日,张玉突然被校方口头通知辞退。负责教学工作的曹校长告诉张玉,辞退她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多余的岗位,如果报语文老师就必须同时报班主任,否则就不能被学校聘用。

  张玉对这种解释并不认可,她告诉记者,就在填报意愿后不久,语文教学组组长特向曹校长说明了她的情况,是因为怀孕担心精力不足而没报班主任一职。因此,张玉认为,学校辞退她就是因为她怀孕了。

  张玉无法接受学校单方面口头辞退的事实,曾两次找到学校,希望能重新让她回去工作。“我甚至跟学校说,只要能让我回去,哪怕我休产假的时候不要工资都行,但学校始终不同意。”张玉眼里噙着泪水告诉记者,主管行政工作的闫校长就是不承认是因为怀孕才辞退她,还说当时并不知道她怀孕一事。

  张玉说:“双向选择需要学校领导共同讨论决定,既然曹校长知道我怀孕,那闫校长不可能不知。就算闫校长一开始不了解,但我两次找她协商交涉,她现在也该知道了,可她仍不同意改变辞退我的决定。”

  9月1日上午,学校小学部闫校长就此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闫校长说,张玉从去年8月在该校任教以来,虽然工作态度很认真,但是工作中缺少方法和经验,教课水平和其他老师也相差甚远。

  闫校长还说班主任一般都是由语文老师来担任,张玉只当语文老师而不当班主任,确实没法安排岗位,才决定辞退她的。

  对于张玉怀孕一事,闫校长表示,她也是后来张玉找她时才知道的,之前没有任何人向校方反映过这事儿,学校在辞退她前也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因此学校辞退张玉跟张玉是否怀孕没有关系。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郑州励德双语学校小学部在口头辞退张玉时,张玉已经怀有两个多月的身孕。因此,记者问闫校长:“不管学校当时是否知道情况,都无法改变张玉在遭辞退时已经怀孕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学校是否还要继续维持辞退张玉这一决定?”闫校长说她个人无权决定,需要跟领导汇报后再做决定。

  不久,闫校长给记者打来电话说:“学校领导研究后认为张玉在教学上存在问题,不适合当老师,而且张玉怀孕一事一直口说无凭,张玉到现在也没有拿任何能证明她怀孕的报告给学校,因此不改变辞退张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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