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朱海(化名)夫妇带着3岁儿子小勇到宁波打工。在他们租住的住房附近有个幼儿园,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也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收费较低,朱海夫妇便将儿子送到了这个幼儿园就读。

  今年六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朱海忽然接到幼儿园张老师的电话,说小勇在玩耍时摔倒受伤了。朱海立即赶到幼儿园,和张老师一起把小勇送到了市妇儿医院住院治疗。

  小勇伤得不轻,右股骨骨折,经过两次手术之后虽然痊愈,但却构成了十级伤残。此后,朱海听别人说起,小勇是午睡时从床上掉下来受伤的。他认为儿子小勇之所以受这样重的伤,与张老师照顾不周有直接关系,而且儿子受伤后,妻子一直在家照顾,几个月没有去上班。为此,他要求开办该幼儿园的张老师赔偿小勇伤残补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但张老师认为,小勇当天到幼儿园时穿了一双拖鞋,玩耍时滑倒受伤,而且他已支付了医疗费并且经常买了食品去看望,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所以,不应再赔偿。

  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勇入托在张老师开办的幼儿园,故张老师应当对小勇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小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在午睡时还是在玩耍时,作为幼儿园的开办人,张老师均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现在小勇受伤,张老师应对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朱海夫妇作为小勇的监护人,明知道张老师开办的幼儿园并无相应资质,也应当知道无资质的幼儿园会存在管理、保护义务上的瑕疵,却仍将小勇送至该幼儿园,小勇在幼儿园受伤,与朱海夫妇未完全尽到监护职责有关。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张老师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海夫妇自行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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